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刑簡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埔刑簡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埔刑簡字第9號被告 邱正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埔刑簡字第9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未居住在其戶籍地及居所,其所在地亦不明,致無從送達前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將上開判決(如附件)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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