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楊春娥 被告 董冠億
陳成溪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二、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查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8號案件之被告雖僅有董冠億,然被告陳成溪既經本院認定亦有過失,依民法即為負賠償責任之人。從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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