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75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告 陳啓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