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胡一瑩 被告 吳宥霖
黃臆文 林讌榕 上列被告吳宥霖、黃臆文、林讌榕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72號),經原告胡一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