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61號原告 顏宇君 被告 陳沁業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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