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朱美蘭 被告 潘文松 被告 潘吉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7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9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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