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確定(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三一九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七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