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五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庚○○相對人甲○○
己○○
樓乙○○住丙○○住嘉祥建材行設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陸萬 壹仟伍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一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FO
附表┌────────┬─────────────┬──────────────┐│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元││├────────┼─────────────┼──────────────┤│第一審送達費│壹仟叁佰貳拾陸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柒拾貳元││├────────┼─────────────┼──────────────┤│合計│陸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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