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三二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陳述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誣告及誹謗、妨害信用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黃悅璇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