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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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 張昭星 (即被繼承人 張興旺 之繼承人)
張昭隆 (即被繼承人張興旺之繼承人) 張麗華 (即被繼承人張興旺之繼承人) 張君豪 (即被繼承人張興旺之繼承人) 張芷騏 (即被繼承人張興旺之繼承人) 張心慈 (即被繼承人張興旺之繼承人) 張孟榛 (即被繼承人張興旺之繼承人) 張沛潔 (即被繼承人張興旺之繼承人)兼共同非訟代理人 張麗莉 (即被繼承人張興旺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3年3月13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年7月13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秀鳳┌──────────────────────────────────────────────────┐│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六八─ND─0000000─││1│1000││││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六八─ND─0000000─││1│1000││││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四│││││├─┼───────────────┼──────────────┼────┼───┼────┼───┤│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七九─ND─0000000─││1│1000││││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五│││││├─┼───────────────┼──────────────┼────┼───┼────┼───┤│4│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七九─ND─0000000─││1│1000││││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5│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七三─NX─0000000─││1│627││││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五│││││├─┼───────────────┼──────────────┼────┼───┼────┼───┤│6│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七八─NX─0000000─││1│525││││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7│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七九─NX─0000000─││1│448││││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六│││││├─┼───────────────┼──────────────┼────┼───┼────┼───┤│8│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0─NX─0000000─││1│560││││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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