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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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甲○○
2上列當事人與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