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乙○○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開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遭無權占有之土地約3平方公尺,爰核定價額為新臺幣1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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