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陳豐昌 (祭祀公業 陳溪南 管理人)
10號3樓上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