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4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6,4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0,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9,6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