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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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馬順嫦
陳登賢
陳登龍
陳圓欣 被代位人 陳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之財產種類欄「土地地上權」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地所有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一編號2之財產種類欄所載「土地地上權」,顯為「土地所有權」之誤載,此觀卷內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限制閱覽卷)即明,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