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 許錫賢 訴訟代理人 謝閔華 律師
陳君沛 律師複代理人 楊鈞任 律師
齊偉蓁 律師 吳品嫺 律師被告 游適瑝 宜蘭縣○○鄉鎮○村○○○路00號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陳報以下事項:請提出已扣除被證3項次13、47、48、53、54工程款請款之依據(如仍僅以被證4對話錄音及被證5無兩造簽名之變更設計需求表為據,請逐一標記被證4對話錄音對應被證5修正對帳單內容之處)。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瀚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