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告 馬順嫦
陳登賢 訴訟代理人 陳嘉琳 被告 陳登龍
陳圓欣 關係人 陳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就所適用訴訟程序,尚有調查確認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