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債權人 陳桂枝 債務人 張簡勝川 債務人 張簡勝惠 債務人 張簡月汝 債務人 張簡誠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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