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原告 朱興龍 被告 陳重裕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周瑞芬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