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8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長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富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富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59,79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9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