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39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送驗淨重零點零叁陸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叁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死亡而判決公訴不受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0.0364公克,驗餘淨重0.0328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98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0.0364公克,驗餘淨重0.0328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98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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