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上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93號、98年度毒偵字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參陸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被告甲000000000
0000000000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1.3567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1.3567公克),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為供其所施用之物,且前揭扣案海洛因2包經送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2月10日草療鑑字第0980200053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