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丁○○
8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子女乙○○、丙○○目前設籍於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號8樓,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子女住居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