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嘉義縣溪口鄉公所代表人乙○○鄉長訴訟代理人 劉惠美
丙○○右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嘉義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府秘法訴字第0九三00一二一九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臺南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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