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332號聲明人 王素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王春生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此有聲明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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