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故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等18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
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易││││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刑處分│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1│妨害性自│有期徒刑│①100年7月29日│彰化地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得易服社│編號1至8定│││主│4月,共2│②100年7月30日│100年度│100年度侵訴字第│100年度侵訴字第│會勞動、│應執行有期││││罪││偵字第│74號│74號│不得易科│徒刑3年4月││││││8677號├────────┼────────┤罰金││││││││100年12月16日│101年1月10日│││├─┼────┼────┼───────┼────┼────────┼────────┼────┼─────┤│2│違反職役│有期徒刑│100年11月24日│國防部南│國防部高等軍事法│國防部高等軍事法│不得易科│編號1至8定│││職責│8月││部軍事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院高雄分院101年│罰金、不│應執行有期││││││院檢察署│度上訴字第26號│度上訴字第26號│得易服社│徒刑3年4月││││││100年度├────────┼────────┤會勞動│││││││偵緝字第│101年4月12日│101年6月7日││││││││2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軍││││││││││上字第6號程序駁││││││││││回)│││├─┼────┼────┼───────┼────┼────────┼────────┼────┼─────┤│3│竊盜│有期徒刑│100年7月23日│高雄地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8定││││2月││101年度│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金、得易│應執行有期││││││偵字第│601號│601號│服社會勞│徒刑3年4月││││││2346號至├────────┼────────┤動│││││││第2350號│101年4月12日│101年5月8日││││││││、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4│竊盜│有期徒刑│①100年7月24日│高雄地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8定││││3月,共│②100年7月25日│101年度│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金、得易│應執行有期││││5罪│12時許│偵字第│601號│601號│服社會勞│徒刑3年4月│││││③100年7月25日│2346號至├────────┼────────┤動││││││20時許│第2350號│101年4月12日│101年5月8日│││││││④100年8月1日│、101年│││││││││⑤100年8月12日│度少連偵││││││││││字第13號│││││├─┼────┼────┼───────┼────┼────────┼────────┼────┼─────┤│5│竊盜│有期徒刑│100年8月11日│高雄地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8定││││4月││101年度│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金、得易│應執行有期││││││偵字第│601號│601號│服社會勞│徒刑3年4月││││││2346號至├────────┼────────┤動│││││││第2350號│101年4月12日│101年5月8日││││││││、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6│竊盜│有期徒刑│①100年8月27日│高雄地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8定││││5月,共3│②100年8月28日│101年度│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金、得易│應執行有期││││罪│③100年9月20日│偵字第│601號│601號│服社會勞│徒刑3年4月││││││2346號至├────────┼────────┤動│││││││第2350號│101年4月12日│101年5月8日││││││││、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7│竊盜│有期徒刑│①100年9月11日│高雄地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8定││││6月,共2│②100年10月31│101年度│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金、得易│應執行有期││││罪│日│偵字第│601號│601號│服社會勞│徒刑3年4月││││││2346號至├────────┼────────┤動│││││││第2350號│101年4月12日│101年5月8日││││││││、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8│加重竊盜│有期徒刑│100年9月上旬某│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8定││││6月│日│101年度│101年度易字第915│101年度易字第915│金、得易│應執行有期││││││偵字第│號│號│服社會勞│徒刑3年4月││││││3441號├────────┼────────┤動││││││││101年5月28日│101年6月25日│││├─┼────┼────┼───────┼────┼────────┼────────┼────┼─────┤│9│竊盜│有期徒刑│100年6月27日│高雄地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得易科罰│││││6月││101年度│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金、得易│││││││偵字第│3855號│3855號│服社會勞│││││││12432號├────────┼────────┤動││││││││101年8月31日│101年10月2日│││├─┼────┼────┼───────┼────┼────────┼────────┼────┼─────┤│10│幫助詐欺│有期徒刑│100年6月8日、│高雄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2月│100年6月9日│101年度│101年度簡字第771│101年度簡字第771│金、得易│││││││少連偵字│號│號│服社會勞│││││││第14號├────────┼────────┤動││││││││101年11月14日│101年12月10日│││└─┴────┴────┴───────┴────┴────────┴────────┴────┴─────┘(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