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六○六號、九十一年度執聲衡字第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