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640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鳳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319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91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詹鳳萾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詹鳳萾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9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9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苗栗地院以99年度苗簡字第3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9年12月6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各次所示。 嗣為警 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詹鳳萾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均係供被告本案各次施用所查獲之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罪主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及包裝瓶,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為供
其如附表一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4年4月22日簡式審判筆錄第3頁正、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
四、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地│行為方式│查獲經過│證據│主文│││點(民國)│││││├──┼──────┼─────────┼────────┼────────┼───────┤│一│103年8月12│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嗣於103年8月14│1.桃園市政府警察│詹鳳萾施用第二││︵│日上午7時許│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日下午5時許,為│局大園分局尿液│級毒品,累犯,││103│,在桃園市大│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煙│警在桃園市觀音區│暨毒品檢體真實│處有期徒刑伍月││○○○區○○○路│氣之方式,施用第二│大潭里11鄰土地公│姓名與編號對照│,如易科罰金,││度│某加油站廁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廟旁查獲,並扣得│表(見103年度│以新臺幣壹仟元││審│內│1次。│如附表二編號一所│毒偵字第3191號│折算壹日。扣案││易│││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卷,下稱偵卷一│如附表二編號一││字│││及其所有供施用甲│,第54頁)。│所示之物,均沒││第│││基安非他命如附表│2.臺灣檢驗科技股│收銷燬之,如附││2640│││三編號一、二所示│份有限公司濫用│表三編號一、二││號│││之物,始查悉上情│藥物檢驗報告(│所示之物,均沒││︶│││。│見偵卷一第57至│收。││││││58頁)。││├──┼──────┼─────────┼────────┼────────┼───────┤│二│104年2月16│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嗣於104年2月17│1.桃園市政府警察│詹鳳萾施用第二││︵│日中午12時許│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日晚間6時48分許│局大園分局被採│級毒品,累犯,││104│,在桃園市大│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煙│,為警在桃園市大│尿人尿液暨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年│園區某檳榔攤│氣之方式,施用第○○○區○○○路403│真實姓名與編號│,如易科罰金,││度│內│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號查獲,並扣得如│對照表(見104│以新臺幣壹仟元││審││1次。│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年度毒偵字第91│折算壹日。扣案││訴│││之甲基安非他命及│4號卷,下稱偵│如附表二編號二││字│││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卷二,第30頁)│所示之物,均沒││第│││安非他命如附表三│。│收銷燬之,如附││552│││編號三至五所示之│2.臺灣檢驗科技股│表三編號三至五││號│││物,始查悉上情。│份有限公司濫用│所示之物,均沒││︶││││藥物檢驗報告(│收。││││││見偵卷二第57至│││││││58頁)。││└──┴──────┴─────────┴────────┴────────┴───────┘附表二: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檢驗結果:│││裝袋2只)│㈠透明結晶2包,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合││││計0.5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驗餘毛重合計0.5275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9日編號UL/2014/8046││││8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58頁)。│├──┼───────────┼─────────────────────────────┤│二│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檢驗結果:│││裝袋4只)│㈠透明結晶4包,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合││││計2.3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3公克,驗餘毛重合計2.3637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11日編號UL/2015/2053││││3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二第58頁)。│└──┴───────────┴─────────────────────────────┘附表三: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玻璃球吸食器│壹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二│塑膠吸管│叁支│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三│玻璃球│叁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四│吸食器│壹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五│削尖吸管│壹支│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