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宗穎即蔣宗賢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宗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蔣宗穎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557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5月13日,有該署104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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