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彗馨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緩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彗馨因涉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偵字第2059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職權送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91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於民國103年4月14日確定,於104年4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押之變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變造前之車牌號碼為「3875-SX號」)均係被告買受車輛而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