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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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93年度南小字第1751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被告 鄭政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所示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所示之附表,並未為添附於原判決內,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木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訴 字第 821 號裁定(98.07.02)[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訴 字第 821 號裁定(98.07.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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