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4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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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4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422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1422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4年5月24日│420,000元│94年5月24日│94年5月24日│FAX0000000││├──┼───────┼─────────┼───────┼──────────┼────────┼──┤│002│94年6月24日│360,000元│94年6月24日│94年6月24日│FA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