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13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林○○(性別年籍詳卷)自民國96年2月6日21時10分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