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08號上訴人 林天富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中越婚姻媒合協會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鄭峻明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獻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08號上訴人 林天富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中越婚姻媒合協會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鄭峻明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