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85號上訴人 林宏達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泳玲 訴訟代理人 陳弘昌 訴訟代理人 林政修 訴訟代理人 張耀屏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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