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長信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7,1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不動產地號及建號│上訴範圍│拍賣價格│上訴利益│││││(新台幣)│(新台幣)│├──┼─────────┼────────────┼──────┼───────┤│⒈│高雄市○鎮區○○段│72/101│3,784,673元│2,697,985元│││331地號土地││││├──┼─────────┼────────────┼──────┼───────┤│⒉│高雄市○鎮區○○段│【(8.17+111.34+26.16│10,880,000元│4,123,520元│││3655建號建物│)/(345.42+18.83+││││││20.15)】=0.379│││├──┼─────────┼────────────┼──────┼───────┤│⒊│高雄市○鎮區○○段│40.9/(16.24+40.9)=│1,600,000元│1,145,600元│││4242建號建物共同使│0.716│││││用部分││││├──┴─────────┴────────────┴──────┴───────┤│總計:7,967,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