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唐漢策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義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文鳳玲 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3,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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