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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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 洪富吉 即原告被上訴人 洪郁婷 即被告 蕭洪秋香
柳玉娟 王綉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計算;而本件系爭房地經送鑑價結果合計為為新臺幣26,332,057元(外放估價鑑定報告書),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0/48,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971,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2,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