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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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43號再審原告 史佩馨 再審原告 史峻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00元,應徵裁判費15,03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國川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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