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束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寶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為多少)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被告林寶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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