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88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吳業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吳業閎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5日及民國(
下同)107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5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7月25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7月25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000固定計息。2.新臺幣9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10月8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9月25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500固定計息。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0年7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60,61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晉發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388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6373元吳業閎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002新臺幣44237元吳業閎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6373元吳業閎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44237元吳業閎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