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罪,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強
法官范惠瑩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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