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經本院於簡式審判程序中訊問被告後,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前揭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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