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976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段8巷債務人戊○○
段8巷債務人丙○○
段8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僑泰中學時,邀同債務人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12,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5年0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0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債務人戊○○、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2976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6,000│ 惟臣 , 羅翊 │7月01日起││三七五│││元│僑││││├──┼───┼─────┼──────┼──────┼───────┤│2│新臺幣│乙○○,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6,000│惟臣,羅翊│7月01日起││一七五│││元│僑││││└──┴───┴─────┴──────┴──────┴───────┘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點3│││6,000│惟臣,羅翊│8月02日起││75,逾期在六個│││元│僑│││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點1│││6,000│惟臣,羅翊│8月02日起││75,逾期在六個│││元│僑│││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