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71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丁○○
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不動產拍賣附表。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71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丁○○
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不動產拍賣附表。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