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弄36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七二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