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乙00000000相對人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96年度建字第88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合計│45,352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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