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交簡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交簡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中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內誤載被告甲○○之出生日期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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