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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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原名湯美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46號、95年度偵緝字第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丁○○(原名湯美香)與真實年籍資料不詳、綽號「 董仔 」、「 阿偉 」之某成年男子2名共同基於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出名申請成立設址在 臺北縣 土城市○○路○段○○號1樓之「健立藥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嗣於93年5月11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健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健立公司」),並為商業負責人,渠等明知健立公司與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自92年12月起至93年
8月止,先於92年12月15(經核准設立登記)至30日間某日,由不知情之上高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甲○○陪同湯美香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下稱臺北縣國稅分局)辦理「健立公司」申請准予核發92年度統一發票購票證,甲○○於92年12月30日受託取得該統一發票購票證後將其所購得之統一發票交予該2名男子中其中一人,且於93年5月間,由不知情之丙○○受託辦理,而於93年5月26日取得93年度統一發票購票證後將購得統一發票交 予渠 等,再由該2名男子在不詳地點,連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
189張,分別交付予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孟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台灣澤廣科技有限公司、坤兆企業有限公司、詮浤實業有限公司、昭合股份有限公司、 益立光 有限公司、錫焜有限公司、英綸企業有限公司、賢宏有限公司、主亭有限公司、潤泰醫藥有限公司、茗仁實業有限公司、卓富有限公司、忻昕股份有限公司、良振貿易有限公司、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金上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葛萊士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華梵企業有限公司、將貴有限公司、 東旭興實 業社等22家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交易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42,666,179元,並經取得該不實統一發票之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即納稅義務人分別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銷貨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共計幫助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逃漏稅捐總計42,133,313元(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統一發票金額及稅額等均詳如附表所示),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有關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經查:本案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於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之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說明要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伊於上開時間、地點申請登記設立「健立公司」,且伊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並辯稱:伊成立「健立公司」,是因有人找伊,並說要擴大伊所經營的檳榔攤規模設立公司,伊去辦理相關設立登記之手續,但伊對於該公司後來的事情均不知道,亦未參與該公司之經營,亦不知道後來情形,伊甚至未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云云置辯。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於92年12月11日出名申請成立設址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1樓之「健立藥業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負責人,且於93年5月11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健立興業有限公司」,以及該公司連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醫邁實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該22家公司持該不實統一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交易金額共計842,666,179元,並經取得該虛開統一發票之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即納稅義務人,分別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銷貨金額及稅額,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逃漏稅捐總計42,133,313元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伊將身分證等資料交給「董仔」、「偉仔」,以申請設立公司,伊於申請書上簽名,並辦理相關手續等語(詳見95年度偵字第1746號偵查卷第49頁、本院卷第15頁)明確,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附件11所示之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92年12月15日北府建登字第0920164914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92年12月11日委託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經濟部92年12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233113
02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健立公司章程、臺北縣政府93年5月12日北府建登字第0930222912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台北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93年5月7日經授中字第0933209452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件13所示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件15所示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附件16有關附表所示之醫邁實業有限公司等業經查辦涉嫌逃漏稅捐之函文等附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屬實。
㈡、又查於92年12月15至30日間某日,由不知情之上高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甲○○陪同被告至臺北縣國稅分局辦理「健立公司」申請准予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證人甲○○於同年月30日取得該統一發票購票證後將其所購得之統一發票交予「董仔」或「阿偉」,且於93年5月間,由不知情之丙○○受託辦理取得93年統一發票購票證後將購得之統一發票交予被告或該2名男子之事實,業據證人即上高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甲○○於本院96年4月24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我是代客記帳業者,接受土城市○○路○段與裕民路口的茗門茶業館老闆委託辦理「健立公司」設立登記及請領統一發票,且我委託乙○○幫我送件申請登記事宜;在稅捐處簽名時看過被告,因公司成立後第一次請領統一發票,公司負責人須親自到稅捐處接受稅捐處人員面談,由稅務人員詢問問題,如果稅務人員認為沒有問題,可以領統一發票時,就會請公司負責人在設立許可申請書上簽名或在影印的身分證上簽名;國稅局如果核准設立登記的話,會發公文到營業地址,通知到國稅局的時間,由營業地址收到國稅局公文的人告訴我們何時要到國稅局,我是到國稅局時才看到被告,是由我公司的小姐與他們在電話中連絡,但是跟何人連絡及電話等我不清楚;於93年年初,土城市○○路○段○○號1樓的茶藝館辦尾牙時,我應邀前往,有看到被告在現場招呼,而該公司後來的帳是交給丙○○去做;我辦理該公司登記及請領統一發票時,土城市○○路○段○○號1樓旁有檳榔攤;統一發票是國稅局核准後發給購票憑證,再到農會或合庫購買統一發票,我購買後才拿到該茶葉館,因為他們比較晚營業,所以我把統一發票塞在茶葉館門縫;被告到國稅局面談時,被告知道是要請領統一發票,因為國稅局會問她問題問得很仔細,會問公司營業項目、地址等跟營業有關的問題等語(詳見本院卷第99至106頁)甚明,並有證人甲○○所繪製之現場圖1紙、臺北縣國稅分局95年12月25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50035346號函暨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92年12月30日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93年5月22日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及該分局96年1月31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61002458號函暨92年12月30日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93年5月22日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各1份附卷可證(詳見本院卷第109、37至38、42至43、45至46、65頁); 況衡 諸證人甲○○與被告並無仇隙怨懟,自無虛詞構陷被告之理,且證人甲○○上開證述核與前揭書證所示內容相符,亦合於一般辦理統一發票請領之常情,故證人甲○○前揭證述堪以採信。則被告出名擔任「健立公司」負責人,且辦理統一發票購票證之事實,足堪認定屬實,至被告辯稱:老闆帶伊去稅捐處說要辦貸款云云(詳見本院卷第140頁),然茍需辦理貸款事宜者,何以至稅捐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統一發票請領?此有違常理,自不足採信。
㈢、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足資參照。則承上所述,被告既係明知其擔任「健立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並至稅捐機關辦理請領統一發票事宜,且被告亦供稱:去辦理申請設立公司手續,但公司後來的事情伊不清楚,也沒有參與公司經營等語(詳見本院卷第15頁)明確,足徵被告明知「董仔」、「阿偉」要虛設公司並請其擔任公司負責人至明,而依照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經驗,其對於虛設公司行號者,每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乙事,自應知之甚詳,縱使該不實統一發票非由被告填製,但揆諸前揭判例及判決意旨及說明,亦堪認被告與「董仔」、「阿偉」就該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乙節,主觀上有犯意連絡,客觀上有行為分擔,故被告辯稱:伊對虛開發票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法律修正後之適用:
1、商業會計法修正部分: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其中第71條罪之法定本刑,原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罰金」,經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律為有利於被告,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規定處斷。
2、刑法修正部分: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前揭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①、關於罰金刑,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
(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核諸刑法第33條規定刑之輕重比較標準,被告所犯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罪,以行為時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②、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③、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
應予分論併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
利於行為人,就新舊法有比較之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有關正犯之規定,雖亦經修正,然觀諸修正前、後之規定,僅係文字上之修正,並不影響共同正犯之實質上變更,不屬刑罰法律之變更,是新刑法就共同正犯之修正部分,因非屬刑罰法律之變更,自無須比較適用,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8條,而無割裂適用法律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㈡、論罪部分:
1、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會計憑證,而被告為「健立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2、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董仔」、「阿偉」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其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多次行為,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而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4、其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即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科刑部分:
1、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是素行尚可,惟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屬可議,且犯罪之時間甚久、所生危害亦甚為鉅額,以及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2、末查被告本件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時間均為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且依同條例第9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按:此規定配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最高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是以修正前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金額較低,自係較為有利於被告。),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林鈺琅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買方名稱│開立年月│發票號碼│銷售額│逃漏稅額│├─┼────┼────┼─────┼──────┼────────┤│1│醫邁實業│92年12月│WU00000000│551,965│27,598│││股份有限├────┼─────┼──────┼────────┤││公司(設│92年12月│WU00000000│549,424│27,471│││址在臺北├────┼─────┼──────┼────────┤││市信義區│92年12月│WU00000000│583,667│29,183│││基隆路2├────┼─────┼──────┼────────┤││段131-21│92年12月│WU00000000│383,595│19,180│││號2樓,├────┼─────┼──────┼────────┤││登記負責│93年2月│XU00000000│406,923│20,346│││人 楊璧華 ├────┼─────┼──────┼────────┤││,統一編│93年2月│XU00000000│509,995│25,500│││號:8018├────┼─────┼──────┼────────┤││5710)│93年2月│XU00000000│604,362│30,218│├─┴────┴────┼─────┼──────┼────────┤│合計│7張│3,589,931│179,496│├─┬────┬────┼─────┼──────┼────────┤│2│孟慶國際│93年5月│ZU00000000│1,555,405│77,770│││企業有限├────┼─────┼──────┼────────┤││公司(設│93年6月│ZU00000000│1,517,850│75,892│││址在臺北├────┼─────┼──────┼────────┤││市中山區│93年8月│AU00000000│456,760│22,838│││長安東路├────┼─────┼──────┼────────┤││2段184│93年8月│AU00000000│1,346,895│67,345│││號8樓之├────┼─────┼──────┼────────┤││3,登記│93年8月│AU00000000│919,338│45,967│││負責人簡│││││││國寶,統│││││││一編號:│││││││00000000│││││││)│││││├─┴────┴────┼─────┼──────┼────────┤│合計│5張│5,796,248│289,812│├─┬────┬────┼─────┼──────┼────────┤│3│台灣澤廣│93年5月│ZU00000000│690,000│34,500│││科技有限├────┼─────┼──────┼────────┤││公司(設│93年5月│ZU00000000│318,200│15,910│││址在臺北├────┼─────┼──────┼────────┤││市中山區│93年5月│ZU00000000│510,000│25,500│││南京東路├────┼─────┼──────┼────────┤││3段210│93年5月│ZU00000000│558,300│27,915│││號6樓,├────┼─────┼──────┼────────┤││登記負責│93年5月│ZU00000000│644,416│32,221│││人楊李淑├────┼─────┼──────┼────────┤││貞,統一│93年6月│ZU00000000│320,000│16,000│││編號:13├────┼─────┼──────┼────────┤││094830)│93年6月│ZU00000000│353,600│17,680│││├────┼─────┼──────┼────────┤│││93年6月│ZU00000000│239,800│11,990│││├────┼─────┼──────┼────────┤│││93年6月│ZU00000000│487,050│24,353│├─┴────┴────┼─────┼──────┼────────┤│合計│9張│4,121,366│206,069│├─┬────┬────┼─────┼──────┼────────┤│4│坤兆企業│93年5月│ZU00000000│1,685,480│84,274│││有限公司├────┼─────┼──────┼────────┤││(設址在│93年6月│ZU00000000│929,780│46,489│││臺北市萬├────┼─────┼──────┼────────┤││華區南寧│93年6月│ZU00000000│1,864,060│93,203│││路31號6├────┼─────┼──────┼────────┤││樓之1,│93年6月│ZU00000000│1,465,200│73,260│││登記負責├────┼─────┼──────┼────────┤││人 徐恩華 │93年7月│AU00000000│912,280│45,614│││,統一編├────┼─────┼──────┼────────┤││號:8053│93年7月│AU00000000│1,989,780│99,489│││1108)├────┼─────┼──────┼────────┤│││93年7月│AU00000000│2,229,768│111,488│││├────┼─────┼──────┼────────┤│││93年7月│AU00000000│1,633,545│81,677│││├────┼─────┼──────┼────────┤│││93年7月│AU00000000│2,461,442│123,072│││├────┼─────┼──────┼────────┤│││93年7月│AU00000000│1,893,800│94,690│││├────┼─────┼──────┼────────┤│││93年7月│AU00000000│939,590│46,980│││├────┼─────┼──────┼────────┤│││93年7月│AU00000000│854,920│42,746│││├────┼─────┼──────┼────────┤│││93年7月│AU00000000│2,059,520│102,976│││├────┼─────┼──────┼────────┤│││93年7月│AU00000000│2,612,200│130,610│││├────┼─────┼──────┼────────┤│││93年8月│AU00000000│2,519,900│125,995│││├────┼─────┼──────┼────────┤│││93年8月│AU00000000│2,406,122│120,306│││├────┼─────┼──────┼────────┤│││93年8月│AU00000000│2,820,260│141,013│││├────┼─────┼──────┼────────┤│││93年8月│AU00000000│2,841,880│142,094│││├────┼─────┼──────┼────────┤│││93年8月│AU00000000│1,559,000│77,950│├─┴────┴────┼─────┼──────┼────────┤│合計│19張│35,678,527│1,783,926│├─┬────┬────┼─────┼──────┼────────┤│5│詮浤實業│93年5月│ZU00000000│1,788,120│89,406│││有限公司├────┼─────┼──────┼────────┤││(設址在│93年5月│ZU00000000│1,873,476│93,674│││臺北市萬├────┼─────┼──────┼────────┤││華區寧南│93年5月│ZU00000000│1,378,600│68,930│││路31號6├────┼─────┼──────┼────────┤││樓之1,│93年5月│ZU00000000│1,776,680│88,834│││登記負責├────┼─────┼──────┼────────┤││人徐恩華│93年5月│ZU00000000│1,401,840│70,092│││,統一編├────┼─────┼──────┼────────┤││號:8053│93年5月│ZU00000000│1,722,320│86,116│││1228)├────┼─────┼──────┼────────┤│││93年5月│ZU00000000│888,160│44,408│││├────┼─────┼──────┼────────┤│││93年5月│ZU00000000│1,846,960│92,348│││├────┼─────┼──────┼────────┤│││93年5月│ZU00000000│1,737,280│86,864│││├────┼─────┼──────┼────────┤│││93年5月│ZU00000000│794,628│39,731│││├────┼─────┼──────┼────────┤│││93年6月│ZU00000000│1,408,384│70,419│││├────┼─────┼──────┼────────┤│││93年6月│ZU00000000│1,143,738│57,187│││├────┼─────┼──────┼────────┤│││93年6月│ZU00000000│916,470│45,824│││├────┼─────┼──────┼────────┤│││93年6月│ZU00000000│924,180│46,209│├─┴────┴────┼─────┼──────┼────────┤│合計│14張│19,600,836│980,042│├─┬────┬────┼─────┼──────┼────────┤│6│昭合股份│93年6月│ZU00000000│1,713,600│85,680│││有限公司├────┼─────┼──────┼────────┤││(設址在│93年6月│ZU00000000│3,672,000│183,600│││臺北市萬├────┼─────┼──────┼────────┤││華區萬大│93年6月│ZU00000000│4,199,200│209,960│││路187巷├────┼─────┼──────┼────────┤││12號5樓│93年6月│ZU00000000│4,416,750│220,838│││,登記負├────┼─────┼──────┼────────┤││責人 陳昌 │93年7月│AU00000000│2,133,355│106,668│││旗,統一├────┼─────┼──────┼────────┤││編號:23│93年7月│AU00000000│1,346,713│67,336│││637067)├────┼─────┼──────┼────────┤│││93年7月│AU00000000│1,060,000│53,000│││├────┼─────┼──────┼────────┤│││93年7月│AU00000000│1,113,056│55,653│││├────┼─────┼──────┼────────┤│││93年7月│AU00000000│1,346,895│67,345│││├────┼─────┼──────┼────────┤│││93年7月│AU00000000│1,297,010│64,851│││├────┼─────┼──────┼────────┤│││93年7月│AU00000000│1,636,746│81,837│││├────┼─────┼──────┼────────┤│││93年7月│AU00000000│1,258,600│62,930│││├────┼─────┼──────┼────────┤│││93年7月│AU00000000│1,957,010│97,851│││├────┼─────┼──────┼────────┤│││93年7月│AU00000000│1,738,080│86,904│││├────┼─────┼──────┼────────┤│││93年7月│AU00000000│1,636,746│81,837│││├────┼─────┼──────┼────────┤│││93年7月│AU00000000│1,297,010│64,851│││├────┼─────┼──────┼────────┤│││93年7月│AU00000000│1,258,600│62,930│││├────┼─────┼──────┼────────┤│││93年7月│AU00000000│1,982,400│99,120│││├────┼─────┼──────┼────────┤│││93年7月│AU00000000│1,239,100│61,955│├─┴────┴────┼─────┼──────┼────────┤│合計│19張│36,302,871│1,815,146│├─┬────┬────┼─────┼──────┼────────┤│7│益立光有│93年5月│ZU00000000│1,360,000│68,000│││限公司(├────┼─────┼──────┼────────┤││設址在臺│93年5月│ZU00000000│1,800,000│90,000│││北市中正├────┼─────┼──────┼────────┤││區 忠孝西 │93年5月│ZU00000000│1,900,000│95,000│││路1段41├────┼─────┼──────┼────────┤││號11樓之│93年5月│ZU00000000│1,730,000│86,500│││16,登記├────┼─────┼──────┼────────┤││負責人白│93年5月│ZU00000000│1,660,000│83,000│││螢光,統├────┼─────┼──────┼────────┤││一編號:│93年5月│ZU00000000│1,550,000│77,500│││00000000├────┼─────┼──────┼────────┤││)│93年5月│ZU00000000│1,690,000│84,500│││├────┼─────┼──────┼────────┤│││93年5月│ZU00000000│1,850,000│92,500│││├────┼─────┼──────┼────────┤│││93年5月│ZU00000000│1,760,000│88,000│││├────┼─────┼──────┼────────┤│││93年6月│ZU00000000│1,630,000│81,500│││├────┼─────┼──────┼────────┤│││93年6月│ZU00000000│1,780,000│89,000│││├────┼─────┼──────┼────────┤│││93年6月│ZU00000000│1,670,000│83,500│││├────┼─────┼──────┼────────┤│││93年6月│ZU00000000│1,950,000│97,500│││├────┼─────┼──────┼────────┤│││93年6月│ZU00000000│3,880,000│194,000│││├────┼─────┼──────┼────────┤│││93年6月│ZU00000000│3,100,000│155,000│││├────┼─────┼──────┼────────┤│││93年6月│ZU00000000│1,700,000│85,000│││├────┼─────┼──────┼────────┤│││93年6月│ZU00000000│1,550,000│77,500│││├────┼─────┼──────┼────────┤│││93年6月│ZU00000000│1,850,000│92,500│├─┴────┴────┼─────┼──────┼────────┤│合計│18張│34,410,000│1,720,500│├─┬────┬────┼─────┼──────┼────────┤│8│錫焜有限│93年7月│AU00000000│2,640,000│132,000│││公司(設├────┼─────┼──────┼────────┤││址在臺北│93年7月│AU00000000│2,565,000│128,250│││市中正區├────┼─────┼──────┼────────┤││忠孝西路│93年7月│AU00000000│2,486,000│124,300│││1段45號├────┼─────┼──────┼────────┤││6樓之9│93年7月│AU00000000│2,585,000│129,250│││,登記負├────┼─────┼──────┼────────┤││責人 陳錫 │93年8月│AU00000000│2,665,000│133,250│││焜,統一│││││││編號:27│││││││329169)│││││├─┴────┴────┼─────┼──────┼────────┤│合計│5張│12,941,000│647,050│├─┬────┬────┼─────┼──────┼────────┤│9│英綸企業│93年5月│ZU00000000│1,562,320│78,116│││有限公司├────┼─────┼──────┼────────┤││(設址在│93年5月│ZU00000000│1,560,780│78,039│││臺北市中├────┼─────┼──────┼────────┤││正區羅斯│93年5月│ZW00000000│1,305,820│65,291│││福路3段├────┼─────┼──────┼────────┤││100號8│93年7月│AU00000000│1,590,570│79,529│││樓之13,├────┼─────┼──────┼────────┤││登記負責│93年7月│AU00000000│1,582,392│79,120│││人 王國亮 ├────┼─────┼──────┼────────┤││,統一編│93年7月│AU00000000│1,861,360│93,068│││號:8026├────┼─────┼──────┼────────┤││2048)│93年7月│AU00000000│1,847,700│92,385│││├────┼─────┼──────┼────────┤│││93年7月│AU00000000│1,247,875│62,394│││├────┼─────┼──────┼────────┤│││93年7月│AU00000000│1,678,185│83,909│││├────┼─────┼──────┼────────┤│││93年8月│AU00000000│1,415,660│70,783│││├────┼─────┼──────┼────────┤│││93年8月│AU00000000│1,428,570│71,429│││├────┼─────┼──────┼────────┤│││93年8月│AU00000000│1,416,940│70,847│││├────┼─────┼──────┼────────┤│││93年8月│AU00000000│1,896,740│94,837│││├────┼─────┼──────┼────────┤│││93年8月│AU00000000│1,254,726│62,736│││├────┼─────┼──────┼────────┤│││93年8月│AU00000000│1,960,490│98,025│││├────┼─────┼──────┼────────┤│││93年8月│AU00000000│1,834,800│91,740│││├────┼─────┼──────┼────────┤│││93年8月│AU00000000│1,293,000│64,650│││├────┼─────┼──────┼────────┤│││93年8月│AU00000000│1,963,724│98,186│├─┴────┴────┼─────┼──────┼────────┤│合計│18張│28,701,652│1,435,084│├─┬────┬────┼─────┼──────┼────────┤│10│賢宏有限│93年7月│AU00000000│2,640,000│132,000│││公司(設├────┼─────┼──────┼────────┤││址在臺北│93年7月│AU00000000│2,565,000│128,250│││市大安區├────┼─────┼──────┼────────┤││忠孝東路│93年7月│AU00000000│2,486,000│124,300│││4段233├────┼─────┼──────┼────────┤││號5樓之│93年7月│AU00000000│2,585,000│129,250│││10,登記├────┼─────┼──────┼────────┤││負責人陳│93年8月│AU00000000│2,665,000│133,250│││ 啟聰 ,統│││││││一編號:│││││││00000000│││││││)│││││├─┴────┴────┼─────┼──────┼────────┤│合計│5張│12,941,000│647,050│├─┬────┬────┼─────┼──────┼────────┤│11│主亭有限│93年7月│AU00000000│66,369,588│3,318,479│││公司(設├────┼─────┼──────┼────────┤││址在臺北│93年7月│AU00000000│56,361,406│2,818,070│││市中山區├────┼─────┼──────┼────────┤││錦州街25│93年8月│AU00000000│33,621,674│1,681,084│││號5樓,├────┼─────┼──────┼────────┤││登記負責│93年8月│AU00000000│82,300,000│4,115,000│││人 黃三貴 ├────┼─────┼──────┼────────┤││,統一編│93年8月│AU00000000│66,369,524│3,318,476│││:806520│││││││25)│││││├─┴────┴────┼─────┼──────┼────────┤│合計│5張│305,022,192│15,251,109│├─┬────┬────┼─────┼──────┼────────┤│12│潤泰藥業│92年12月│WU00000000│416,748│20,837│││有限公司├────┼─────┼──────┼────────┤││(設址在│92年12月│WU00000000│349,758│17,488│││臺北市士├────┼─────┼──────┼────────┤││林區天母│92年12月│WU00000000│339,970│16,998│││西路63號│││││││1樓,登│││││││記負責人│││││││ 龔仁山 ,│││││││統一編號│││││││:802011│││││││40)│││││├─┴────┴────┼─────┼──────┼────────┤│合計│3張│1,106,476│55,323│├─┬────┬────┼─────┼──────┼────────┤│13│茗仁實業│93年7月│AU00000000│47,848,940│2,392,447│││有限公司├────┼─────┼──────┼────────┤││(設址在│93年7月│AU00000000│40,803,853│2,040,193│││臺中市南├────┼─────┼──────┼────────┤││ 屯區大墩 │93年7月│AU00000000│46,851,034│2,342,552│││四街161├────┼─────┼──────┼────────┤││號1樓,│93年7月│AU00000000│37,474,061│1,873,703│││登記負責│││││││人 林進郎 │││││││,統一編│││││││號:8073│││││││0535)│││││├─┴────┴────┼─────┼──────┼────────┤│合計│4張│172,977,888│8,648,895│├─┬────┬────┼─────┼──────┼────────┤│14│卓富有限│93年5月│ZU00000000│1,509,248│75,462│││公司(設├────┼─────┼──────┼────────┤││址在臺北│93年5月│ZU00000000│1,355,200│67,760│││縣板橋市├────┼─────┼──────┼────────┤││三民路1│93年6月│ZU00000000│1,618,025│80,901│││段89號,├────┼─────┼──────┼────────┤││登記負責│93年8月│AU00000000│1,258,600│62,930│││人 荊敬邦 ├────┼─────┼──────┼────────┤││,統一編│93年8月│AU00000000│1,430,584│71,529│││號:1694│││││││1041)│││││├─┴────┴────┼─────┼──────┼────────┤│合計│5張│7,171,657│358,582│├─┬────┬────┼─────┼──────┼────────┤│15│忻昕股份│93年6月│ZU00000000│1,518,454│75,923│││有限公司├────┼─────┼──────┼────────┤││(設址在│93年6月│ZU00000000│1,525,986│76,299│││臺北縣三│││││││峽鎮大同│││││││路88巷5│││││││弄1號2│││││││樓之1,│││││││登記負責│││││││人 邱永昌 │││││││,統一編│││││││號:7070│││││││2572)│││││├─┴────┴────┼─────┼──────┼────────┤│合計│2張│3,044,440│152,222│├─┬────┬────┼─────┼──────┼────────┤│16│良振貿易│93年7月│AU00000000│650,000│32,500│││有限公司│││││││(設址在│││││││臺北縣三│││││││重市正義│││││││北路113│││││││號3樓之│││││││1,登記│││││││負責人陳│││││││清須,統│││││││一編號:│││││││00000000│││││││)│││││├─┴────┴────┼─────┼──────┼────────┤│合計│1張│650,000│32,500│├─┬────┬────┼─────┼──────┼────────┤│17│祐慶國際│93年8月│AU00000000│732,000│36,600│││企業有限├────┼─────┼──────┼────────┤││公司(設│93年8月│AU00000000│1,258,600│62,930│││址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4│││││││段53號10│││││││樓之1,│││││││登記負責│││││││人 陳柏洋 │││││││,統一編│││││││號:1615│││││││0216)│││││├─┴────┴────┼─────┼──────┼────────┤│合計│2張│1,990,600│99,530│├─┬────┬────┼─────┼──────┼────────┤│18│金上豐空│93年5月│ZU00000000│4,050,000│202,500│││調工程有├────┼─────┼──────┼────────┤││限公司(│93年5月│ZU00000000│2,300,000│115,000│││設址在臺├────┼─────┼──────┼────────┤││北縣中和│93年6月│ZU00000000│2,450,000│122,500│││市○○路├────┼─────┼──────┼────────┤││102號7│93年6月│ZU00000000│1,676,190│83,810│││樓之16,├────┼─────┼──────┼────────┤││登記負責│93年6月│ZU00000000│1,547,619│77,381│││人楊堅咸├────┼─────┼──────┼────────┤││,統一編│93年6月│ZU00000000│1,985,714│99,286│││號:9734├────┼─────┼──────┼────────┤││7632)│93年7月│AU00000000│475,000│23,750│││├────┼─────┼──────┼────────┤│││93年8月│AU00000000│760,000│38,000│├─┴────┴────┼─────┼──────┼────────┤│合計│8張│15,244,523│762,227│├─┬────┬────┼─────┼──────┼────────┤│19│葛萊士生│92年12月│WU00000000│273,045│13,652│││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12月│WU00000000│379,581│18,979│││設址在臺├────┼─────┼──────┼────────┤││北縣中和│92年12月│WU00000000│406,923│20,346│││市○○路│││││││16號7樓│││││││之4,登│││││││記負責人│││││││ 林永博 ,│││││││統一編號│││││││:128252│││││││10)│││││├─┴────┴────┼─────┼──────┼────────┤│合計│3張│1,059,549│52,977│├─┬────┬────┼─────┼──────┼────────┤│20│華梵企業│93年5月│ZU00000000│901,600│45,080│││有限公司├────┼─────┼──────┼────────┤││(設址在│93年5月│ZU00000000│1,518,454│75,923│││臺北 縣新 │││││││ 莊市 新太 │││││││路289巷│││││││6號1樓│││││││,登記負│││││││責人 黃永 │││││││裕,統一│││││││編號:80│││││││055940)│││││├─┴────┴────┼─────┼──────┼────────┤│合計│2張│2,420,054│121,003│├─┬────┬────┼─────┼──────┼────────┤│21│將貴有限│93年6月│ZU00000000│1,628,000│81,400│││公司(設├────┼─────┼──────┼────────┤││址在臺中│93年6月│ZU00000000│1,225,000│61,250│││縣潭子鄉├────┼─────┼──────┼────────┤││新興路1│93年6月│ZU00000000│1,118,950│55,948│││段341號├────┼─────┼──────┼────────┤││,登記負│93年6月│ZU00000000│1,331,184│66,559│││責人柯印├────┼─────┼──────┼────────┤││生,統一│93年6月│ZU00000000│1,515,290│75,765│││編號:13├────┼─────┼──────┼────────┤││156151)│93年6月│ZU00000000│1,383,030│69,152│││├────┼─────┼──────┼────────┤│││93年6月│ZU00000000│1,280,388│64,019│││├────┼─────┼──────┼────────┤│││93年6月│ZU00000000│1,383,030│69,152│││├────┼─────┼──────┼────────┤│││93年6月│ZU00000000│2,009,705│100,485│││├────┼─────┼──────┼────────┤│││93年6月│ZU00000000│1,238,440│61,922│││├────┼─────┼──────┼────────┤│││93年6月│ZU00000000│1,584,000│79,200│││├────┼─────┼──────┼────────┤│││93年6月│ZU00000000│1,170,280│58,514│││├────┼─────┼──────┼────────┤│││93年6月│ZU00000000│1,728,788│86,439│││├────┼─────┼──────┼────────┤│││93年6月│ZU00000000│1,536,678│76,834│││├────┼─────┼──────┼────────┤│││93年6月│ZU00000000│1,143,846│57,192│││├────┼─────┼──────┼────────┤│││93年6月│ZU00000000│1,649,578│82,479│││├────┼─────┼──────┼────────┤│││93年6月│ZU00000000│1,043,184│52,159│││├────┼─────┼──────┼────────┤│││93年6月│ZU00000000│1,225,000│61,250│││├────┼─────┼──────┼────────┤│││93年6月│ZU00000000│1,881,000│94,050│││├────┼─────┼──────┼────────┤│││93年6月│ZU00000000│397,000│19,850│││├────┼─────┼──────┼────────┤│││93年7月│AU00000000│2,528,340│126,417│││├────┼─────┼──────┼────────┤│││93年7月│AU00000000│3,019,252│150,963│││├────┼─────┼──────┼────────┤│││93年7月│AU00000000│2,970,000│148,500│││├────┼─────┼──────┼────────┤│││93年7月│AU00000000│2,830,360│141,518│││├────┼─────┼──────┼────────┤│││93年7月│AU00000000│1,716,200│85,810│││├────┼─────┼──────┼────────┤│││93年7月│AU00000000│1,223,422│61,171│││├────┼─────┼──────┼────────┤│││93年7月│AU00000000│1,653,180│82,659│││├────┼─────┼──────┼────────┤│││93年7月│AU00000000│1,178,890│58,945│││├────┼─────┼──────┼────────┤│││93年7月│AU00000000│2,488,365│124,418│││├────┼─────┼──────┼────────┤│││93年8月│AU00000000│2,929,360│146,468│││├────┼─────┼──────┼────────┤│││93年8月│AU00000000│1,682,430│84,122│││├────┼─────┼──────┼────────┤│││93年8月│AU00000000│1,598,500│79,925│││├────┼─────┼──────┼────────┤│││93年8月│AU00000000│2,954,301│147,715│││├────┼─────┼──────┼────────┤│││93年8月│AU00000000│2,366,400│118,320│├─┴────┴────┼─────┼──────┼────────┤│合計│34張│58,611,371│2,930,570│├─┬────┬────┼─────┼──────┼────────┤│22│東旭興實│93年7月│AU00000000│79,283,998│3,964,200│││業社(設│││││││址在臺中│││││││縣太平市│││││││成功東路│││││││282號1│││││││樓,登記│││││││負責人張│││││││啟旭,統│││││││一編號:│││││││00000000│││││││)│││││├─┴────┴────┼─────┼──────┼────────┤│合計│1張│79,283,998│3,964,200│├───────────┼─────┼──────┼────────┤│總計│189張│842,666,179│42,133,313│└───────────┴─────┴──────┴────────┘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 重訴 字第 54 號判決(96.09.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 上訴 字第 4971 號(96.12.19)[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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