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38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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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3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38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小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小鈴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亦毋須行為人另有何遺棄被害人或自身逃避司法裁判之意思,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使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即構成該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三、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與告訴人 林欣怡 發生擦撞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後,竟未為救護,逕自逃逸,罔顧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有調解筆錄1紙附卷可稽,堪認具有悔意;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其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及中度身心障礙之智識程度、告訴人之傷勢亦非甚重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告訴人並同意給予緩刑,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可佐,犯後頗具悔悟,其僅因一時失慮,致誤罹典刑,諒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體認交通安全之重要,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道路交通安全之法治觀念,及肇事後如有造成他人傷害,應留於現場加以救助之立法本意,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應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諭知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6333號被告林小鈴女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高雄市左營區○○○路58號現居高雄市左營區○○○路52巷2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無業上開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小鈴於民國100年8月9日上午7時30分騎乘YAA─839號機車沿高雄市○○○路由北向南行駛,行經該路254號前欲超越同向在前由林欣怡騎乘之XOM─253號機車時,疏未注意保持適當之間隔,致其機車之排氣管撞及林欣怡機車之前輪,雙方均人車倒地,林欣怡因而受有右肩、左手、右肘、雙膝擦挫傷及頭部挫傷之傷害,林小鈴起身後牽起機車既未報警亦未查看林欣怡之傷勢即逃離現場,經林欣怡記下車號報警。
二、案經告訴人林欣怡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之陳述,(二)被害人林欣怡之指訴,(三)診斷書,(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及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請分論併罰。審酌被告係中度多障,並有輕度肢障及失智症,有身心障礙手冊附卷可稽,其情可憫,請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檢察官井天博